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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01

 

源起


退伍之後開始做營業員,當過證券營業員3年多,

因為喜歡操作期貨而來當期貨營業員。

才知道期貨業比證券業更加的競爭。

只是想留下心情故事,讓想進這一行的朋友多了解環境。

也歡迎大家有問題可以問我。

 

今天2009年12月01日天氣晴


做過證券營業員才知道期貨公會管的很認真確實。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資料及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而運用下列傳播
媒體或於公開場所,就期貨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遞、散佈
或宣傳者: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廣告、傳單、貼紙、日(月)曆、電話簿等印刷物。
三、海報、看板、布條、公車車箱或其他交通工具等大型廣告。
四、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臺、跑馬燈等。
五、信函及現場展示會等活動廣告。
六、電子郵件、電子看板或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
    人部落格)。
七、新聞稿。
八、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
九、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

其實是通通都算

 

先把所有業務目的鎖定非特定人,只要不是一對一"聲音"談話就屬於控管範圍,

為什麼說"聲音"呢?

因為如果用網路部落格、msn或email等打上行銷的文字(非與本人聲音接觸到)也算控管範圍。

 


控管什麼?第五條裡有15項,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
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公
    眾之虞。
三、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四、不得僅強調獲利,但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五、為績效宣傳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六、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應顯
    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七、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
    號。但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之共同業務推廣
    行為,不在此限。不得僅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為
    之。所列業務人員以已向本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
    名為之。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之期貨○○(顧問、經理、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字號為○
    ○年○○○字第○○○號」。
八、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擷取報章雜誌之報導、為保證獲利或
    負擔損失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九、不得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者,或對過去客戶操作績效作誇大不實之
    宣傳,或對所提供服務之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表示較其他業者為
    優。
十、不得為對同業之攻訐。
十一、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
      或保證操作績效之宣傳。
十二、不得有利益衝突、散佈不實資料、意圖影響交易市場行情、虛偽、
      欺罔、謾罵、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使人誤信之行為。
十三、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為違法之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
十四、不得涉及手續費之不當競爭或個別期貨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
      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
十五、不得為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個人認為最常遇見的兩種

1.講行情

2.寫手續費多少

 

所以期貨營業員在部落格、msn或email等

1.不能寫自己想法

2.不能轉貼他人的盤勢分析(連自家的投顧寫的文章也不行)

3.不能說清楚手續費多少?

 

法規有規定那沒有人偷跑嗎?真的有人會管嗎?

同業目前盛行一股檢舉風,都去金X會証X局匿名檢舉,金X會又是期X公會的主管機關

 

匿名可檢舉的制度,真的值得深思


所以當期貨營業員要非常努力的慎防


期貨營業員第一課

先學著如何行銷不被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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